从法律、法规、政策的角度讲,违纪受处分期满,从理论上说,就不受原处分的影响了。但事实上就没有那么简单了。为什么这样说呢?
一、先说两种不同的处分: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
从宏观的角度看,处分分为两大类:党纪处分、政务处分。
(一)党纪处分,一般是指党员因违反党的纪律而受到的处分。这里有个关键问题要特别注意:党的纪律,涵盖的范围特别宽泛,一切违反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肯定同时违反了党的纪律。也就是说:党组织和在任何岗位的党员,只要违反了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了党和国家政策,违反了社会主义道德,危害了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都违反了党的纪律。对此,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只要认真地读一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就明白了。
党纪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依这个次序加重。概括而言:警告、严重警告是轻处分,后三种是重处分。其中,警告的影响时间为一年;严重警告一年半;撤销党内职务必须明确是撤销党内一切职务还是某一个职务,即:担任两个职务的,必须从担失的最高职务撤起;留党察看,首先要明确是留察一年,还是留察两年;其次处分期满后,还要经过单位考察,决定是恢复党员权利,还是开除党籍;开除党籍之后,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细心人还会发现,《公务员法》非常明确地规定: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人,一律禁止录用为公务员。也就是说:开除党籍的法律后果是极为严重的。所以,对党纪处分一定要客观、清醒、慎重地看待。相对来说:受了轻处分,对以后的影响确实不大;受了重处分,那就不一样了。如果是开除党籍,几乎就没有什么希望了。另外,党纪处分决定,一律装入本人档案,其实会影响终生的,区别只是影响有大有小而已。
(二)政务处分。是指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作出的行政惩戒性的处分。处分依据中,不包括党内法规。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政务处分所涉及到的人员范围非常宽泛。按照202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了所有的公务员、参公管理的事业人员、其余所有事业单位人员、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管理人员(主要是农村村委会、城市居委会组成人员)。政务处分又分为六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法律明确规定的政务处分的期间是: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当然,开除就是永久性的了。一般来说,警告、记过、记大过是轻处分;降级、撤职、开除是重处分。对于不同身份的公职人员,还有一个具体的处分适用问题。例如,没有担任行政职务的人,自然无职可撤,当然不适用撤职处分。
就目前实际情况来说:
1、公务员,既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法律规定,又适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行政法规规定。当然,在2020年6月底之前,只适用处分条例了。就处分的影响来说:以前的行政处分,期满之后必须按规定予以解除。并且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也就是说:从法规的角度讲,解除处分后,不再受影响。但重处分解除之后,并不能恢复到原来的级别和职务,要在已经降级的职务、级别上重新开始晋升职务(职级)、级别。很清楚:重处分的影响实际上是永久性的。开除处分则彻底地失去公务员的身份,不存在解除的基本条件了。现在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则明确规定:政务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
2、事业人员。原来的事业人员的处分依据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是原监察部和人社部于2012年联合发布的部门规章,其实是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配套规章,立法层次比较低。《暂行规定》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这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其实是一致的。现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已经正式生效,按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以上两个规范性法规、规章也应该大修或者重新制定了。
3)国有企业职工的处分。其实,国有企业职工原来是有政纪处分的,其行政法规依据是国务院于1982年4月10日公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从公布之日起实施。《条例》明确地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这与当时我国的经济形势是相互适应的。
后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正式实施,国务院于2008年1月15日起,正式明今废止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理由是:企业职工的奖惩事项,已被上述两部法律所代替。此后在国家层面上,再没有出台过关于企业职工奖惩的规范性政策。也就是说:从2008年1月起,如果要给予国有企业职工处分,完全没有法规依据。当然,任何单位和企业,自然也不能再给予企业职工处分。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更明确地说:两部法律出台后,企业职工的奖惩事宜,其实成了企业经营自主权范围之内的事情,由企业自行决定,国家不再进行宏观干预。自然,在2008年1月之后,企业职工压根儿就没有了行政处分。但企业中党员,还是有可能受到党纪处分的。
可以肯定地说:任何事情都是随着形势的变化而变化的。就企业职工的处分事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五条非常明确地规定:“国务院及其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和精神,结合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的实际情况,对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的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事宜作出具体规定。”这当然是法律的授权性规定了。
也就是说:做为公职人员的一部分,至少在国有企业中的各级领导班子、分公司负责人、企业中层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在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岗位上的管理人员,会随着国有企业公职人员处分规定的出台,有可能因违反规定而受到政务处分。这是毫无疑问的事情。也就是说:国有企业职工的处分,又要重新确立了,肯定又要回来了。当然,一切非国有企业肯定都不存在这一问题。
另外,还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问题,也会出台新的规定。否则,政务处分法仅仅成了专门惩治公务员的了。
二、政务处分后还能晋升吗?
综上所述:1、受处分的人员,既包括受党纪处分的,也包括受政务处分的。这是第一层次。2、受政务(或行政)处分的人员,多年来其实只有两种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事实上,企业职工已多年没有处分了。这是第二个层次。3、无法党纪处分,还是政务处分,关键要看是轻处分,还是重处分。虽然政策上明确:处分期满后不再受影响,但受到重处分中降级、撤职的,不能恢复原来的职务(职级)、级别待遇,开除则是终身制的。
因此,受处分的人员,轻处分自然影响不大;重处分期满之后,被降低了的职务(职级)、级别待遇一律不能恢复,一切必须重新开始晋升,影响自然比较大。同时,受到重处分,肯定会严重地影响到年度考核结果,从而影响到正常晋升职级、薪级待遇,这是肯定的事情。
从这个角度看,处分期满之后,一切只能重新开始,重新晋升。但是,必须强调的是:处分是对一个人的否定性评价,是依次从轻到重的严厉的惩戒措施。对任何人来说,是一个人重大的历史污点。如果仅仅是正常的工资晋升,一般不再受影响,还可以晋升。如果是通过组织考察,选拔任用党政领导职务、晋升职级,或者晋升管理岗位职务、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受到过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降级、撤职这类重处分的人,一般来说就没有什么可能了。
毕竟,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才济济。正常来说,选拔任用都有多个竞争对手的。事实上根本没必要一定要用一个有重大历史污点的人不可,一般也过不了考察关。
通俗地说:受到过党政纪重处分,意味着从此就与政治前途基本无缘了。除非本人特别优秀,受到上级领导的特别关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