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国企职工,属于国有企业的编制,也就是合同制员工,受到劳务合同的约定。而且普通国有企业员工拥有的编制,跟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拥有的编制也是不一样的,这个是企业自收自支的编制。如果工作的企业出现了问题,比如破产了,那么就有可能下岗了,一下子就失去岗位编制了,这样的情况下,很多下岗职工也都是自己想办法再就业了。因此,普通国企职工,就不属于公职人员了。为什么这样说呢?
国企人员属于公职人员吗
首先要说清楚的是:通常所说的公职人员,主要是指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纳入编制管理的在编工作人员。这两大群体,是我国公职人员的主体,占公职人员的绝大多数。从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角度讲,党政机关的公务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要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公务员具有三大特征:依法履行国家公职、纳入国家公务员编制、国家负担工资福利待遇。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三大特征是:依法提出公益事业服务、纳入国家事业编制、主要由国家负担工资福利待遇的工作人员。目前,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实行凡进必考政策,当然是为了保证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达到要求,但也从制度安排的层面入手,严格地控制住进口,防止不符合条件者混入机关、事业单位。
从这个角度讲,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有其法定职责,也都由国家负担工资福利待遇,但最为关键的还是编制。没有取得编制,你什么都不是。同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是以国家名义录用、招聘的工作人员,为国家服务,是国家雇员,当然是财政供养人员。因此,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但没有取得编制的临时工、劳务派遣工、辅警、书记员之类的人,肯定不属于公职人员的范围。说句不太中听的话,在机关、事业单位中,没有依法取得编制的人,只是一个廉价劳动力而已,什么地位都没有。
其次,国有企业中属于公职人员范围的人,面非常窄,涉及到的人数很少。更简单地说:即便在国有企业中,只有极少数人属于公职人员这一法律范畴。具体来说就是: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这可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中找到法律根据:“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二)……(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而刚刚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所谓的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也就是说: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范围,国家有权对其进行监督,他们自然也被列入到公职人员的范围之内。
那么,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具体又包括了哪些人呢?按照对《监察法》的解释,做为监察对象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主要包括了:1、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当然包括了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包括设董事会的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未设董事会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这部分人主要是国有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2、在特定岗位工作、负有相应职责的特定国企职工。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国有企业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在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如会计、出纳人员等;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和金融机构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也都属于公职人员的范围。
以上就是“国企人员属于公职人员吗”的全部内容。也就是说:不在上述范围之内的国有企业普通工人,根本就不属于《监察法》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意义上的公职人员范围。更通俗地说:国有企业的普通工人,根本就不是公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