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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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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今,老人的生前赡养和遗产继承问题已然成为社会焦点。以北京法院为例,2020年截止目前已受理赡养纠纷2万6千余件,继承纠纷16万余件。在即将施行的《民法典》中,关于老人的法条也占据了一定篇幅。尤其是针对赡养和继承问题的规定,《民法典》到底有哪些突破和变化呢?下面专业律师为大家介绍一下“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

  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

  1、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老人有赡养义务,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老人,有权利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一般来说,无劳动能力一般是指父亲达到60周岁,母亲55周岁,也就是说老人达到合法退休年龄时,子女就必须要赡养了。但并不是说在老人达到退休年龄之前子女可以拒绝老人需要赡养的要求;生活困难的老人随时有权要求成年且具有劳动能力的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2、根据《宪法》的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老人的义务。这里是说成年子女,不分儿子女儿,也不分已婚未婚;甚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以及继子女等,只要老人有抚养其成长,那么在老人需要赡养时,就应该开始履行赡养的义务,直至老人去世。那些女儿出嫁后可以不赡养老人以及不继承遗产的子女可以不赡养老人的“民间约定俗成”在法律上都是无效的!

  3、赡养不仅仅是“饭管饱衣管够”的问题,赡养,物质只是一方面,精神情感方面也是不可忽略的。子女有任何虐待(不管言语还是行动上,比如言语辱骂、冷暴力、在有独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限制人身自由等)老人的行为,都是没有好好赡养老人,同时也是违法的。

  4、以放弃继承权来逃避赡养义务是不合法的,这在非独生子女家庭比较常见,谁继承谁赡养的做法其实是不被法律支持的,非独生子女家庭老人的赡养费应该由所有子女均出,或者协商能者多出,但任何一个子女都不能以任何不赡养老人;有法定理由的除外,比如说子女自己没有劳动能力,有智力障碍、重度残疾、严重精神疾病等。

  5、赡养费的金额并不是子女想给多少就给多少这么简单,往多了给可以,但下限还是有的,最低赡养费应由以下方面综合定夺:基本生活费用、生病理疗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护理费用、必要的生活娱乐费用以及保险金等。

  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

  案例:崔某和前妻生育两个子女崔甲和崔乙,于某和前夫生育两个子女王某和崔丙。崔某和于某于1992年结婚,婚后共同生活并共同抚养崔甲和崔丙。崔某和于某称两子女未支付过赡养费用和到医院看病的相关费用。崔甲辩称,因家庭构成复杂,崔某和于某并未在其儿时尽到应尽的抚养义务,所以不愿支付赡养费和医疗费。

  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在本案中,虽然崔某和于某属于重新组建的家庭,崔甲和崔丙属于继子女,但是在对老人的赡养义务上,二人仍然要遵守关于老人子女的赡养义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老人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老人,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即使老人在子女幼年时期未尽到抚养义务,子女成年后仍然要担负起对老人的赡养义务。在具体案件中,要结合老人、子女的收入情况和具体的生活条件,以及对父母应尽赡养义务的人数,进行赡养费用和医疗费用的给付。

  《民法典》赡养规定解读:《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重申了继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法条较之前并未变动;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沿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中关于祖孙之间的抚养及赡养义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第一千零四十三条明文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等。这是首次将树立良好家风写入法律,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充分体现,也是以法律的形式向全社会呼吁家庭和谐、关爱老人的重要性。

  继承编的亮点

  《民法典》继承编共四章、45条,继承编大部分法条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承袭来的。其中,有十六个法条是对现有法律及其司法解释的实质性修改,共七个新增法条,也正是这些改变构成了《民法典》继承编的亮点。

  1.扩大遗产范围。

  《民法典》改变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列举式的法条规定,采取了概括式的立法方式,这最大限度地涵盖了合法的私有财产,更能够契合当下日益增加的财产类型和不断丰富的财产形式,这种规定方式也能够将虚拟财产概括其中,如游戏账号、虚拟货币等。

  [法条链接]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2.完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事由。一方面,新增两条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即“隐匿遗嘱”和“以欺诈、胁迫手段影响被继承人遗嘱自由的”,这两点完善既是基于强化保护被继承人遗嘱的目的,也是对现实案例的总结。另一方面,新增继承人宽宥制度。这是《民法典》继承编的一大特色,体现了法律的“人情味”,也是立法者呼吁家庭和谐、充分尊重被继承人继承意愿的体现。

  [法条链接]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3.扩大代位继承范围。

  《民法典》在代位继承中增加了“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这一规定扩大了代位继承中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这样的法律变化是对当代社会独生子女家庭逐渐变多的回应,能够减少被继承财产收归国家的情形。

  小李的叔叔一辈子没有结婚,也没有子女,小李的爷爷奶奶和父母相继去世,只有小李和叔叔相依为命。那么,若小李的叔叔离世,小李就可以继承叔叔的财产。

  [法条链接]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4.新增遗嘱形式。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发达,老年人定立遗嘱的方式也变得更加多元。《民法典》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在之前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正遗嘱的基础上,增加了“打印遗嘱、录像遗嘱”。《民法典》规定了打印遗嘱的效力,并明确了形式要件,即“两个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和见证人都签署姓名及年月日”。录像遗嘱和录音遗嘱规定在同一法律条款中,同样明确了二者的形式要件,即“两个见证人、遗嘱人和见证人都要记录姓名或肖像以及年月日”。

  [法条链接]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5.取消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

  若被继承人订立了多份遗嘱或内容相抵触,那么哪份遗嘱会被法律认可呢?《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虽然规定了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但是却给予公证遗嘱优先的权利,即只有通过公证才能变更遗嘱。这就会给遗嘱人带来很大的麻烦,更有可能会违背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因此,《民法典》彻底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则,以最后的遗嘱作为被法律认可的遗嘱。

  [法条链接]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以上就是“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的全部内容。父母养育子女成人,提供应有的教育环境;父母老了,我们赡养父母是理所应当的事情,不要企图逃避赡养义务,人人都有老去的一天,人敬老,才是福。为人子女,以上准则大家看看自己达到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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