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合肥人,在某大厦买了房,开发商宣传说是纯公寓。可现在变成了写字楼,违规装修隔层,还强行交房,请问律师,我可以要求赔偿吗?
法律上对“公寓”并没有的规定,但无论是从土地性质的分类还是从众多真实案例、或者是从常理来看,“公寓”与“办公房、写字楼”有明显的区别:
第一,公寓具有居住功能,办公房一般不能居住;
第二,公寓应当具有淋浴与厨房,办公用房一般应采取公共走廊、公共卫生间式布局,除食堂外不得设置厨房,开水间或者饮水供应点、卫生间应当集中设置;
第三,公寓可以申用民用水电,办公用房只能用商业用电。“公寓”与“酒店式公寓”也有明显的区别:酒店式公寓既可居住,又可办公,但其不可分开销售,不能分开销售给各个业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若干意见,有相关规定,对于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有承诺或者一些允诺的明确规定,对于合同的成立或者价格的确定有重要因素,即使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应当受理合同一部分要约,也就是说,如果开发商在交房过程中,与当初约定的不一致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寓为集合式住宅的一种,中国大陆称为单元楼或居民楼,港澳地区称为单位,指的是一种生活设施齐备,但只占建筑一部分的居住形态。一般分为住宅公寓、服务式公寓,服务式公寓主要以酒店式公寓、创业公寓、青年公寓、白领公寓、青年SOHO等多种业态存在。
写字楼就是专业商业办公用楼的别称,严格地讲,写字楼是不能用于住人的。这是房屋的房产证上有明确注明的.首先,商住楼不等于商业用房。商住楼一般是某楼层以下是商业性质,可以注册;某楼层以上是住宅。这样合称商住楼,这样的大楼用地一般是综合。商业部分适用商业法律法规,住宅使适用住宅一样的法律法规。
公寓一般专门住住宅类别。这样的房子用地是住宅用地,使用权限是70年。往往里面是不允许办公的。如果事实如你所说,而且你手上的合同上面明确说明了用途是住宅,土地年限为70年,但实际交房的房子既不是住宅也不是住宅型公寓,土地年限仅40年,那么你可以告开发企业欺诈,一赔三哦!如果企业还没有破产,那么一告一个准的!
但是如果你没有书面材料证明你购买的就是住宅,仅仅是销售顾问口头说的,合同上就是写的公寓,土地年限空的或者就是40年,不好意思,你拿不到任何补偿,即时你有销售顾问的录音,那也是销售顾问个人行为,他一定会辞职的!
还有另外一种情况,你们没有书面材料证明开发企业欺诈,但是你们那里住宅和非住宅差价很大,购买价格明显就是住宅价格,而且你们受骗者很多,那么集体向住建部们反映,也许开发企业有可能被要求退还差价,但是一赔三就免了,没可能!
比较后发现,性质是不一样的。他们基本没有可比性。如果长期投资可以选择商住,如果中短期建议投资公寓住宅楼。
升值潜力,肯定公寓合算。因为公寓一般满5年就免去很多税费。而如果你买了商住中的商业部分,等你出售的时候,你赚钱部分内最少37%需要上交国家,绝对是得不偿失的。
结合上述咨询者的描述,本团队认为其销售方已经构成了欺诈,销售方企图将公寓与写字楼或酒店式公寓的性质混为一谈,欺骗业主把办公用房当做具有居住功能的“公寓”来购买,据此我们建议业主拿起法律武器,以开发商欺诈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此前签订的购房合同,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和服务费等,并有权要求开发商给予相应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