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除了土地使用权的分配外,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实行有偿、限期使用。土地使用者应当与国家(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使用期限和出让金等,并通过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登记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时终止。
1、在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前,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经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登记。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2、住宅土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是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续期制度的一个重大例外,等于向社会宣告:住宅土地使用权经登记而取得,因为自动续期而长期有效。该规定的意义在于:奠定了住宅土地使用权可以事实上长期存续的法律基础,成为本世纪以来我国重树民众创造和保有财富信心的最具价值的法律制度。
3、《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没有规定任何条件,那些主张住宅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是有条件的观点,不论其条件宽厚(例如象征性支付土地费用)抑或苛刻,都不是在解释而是在否定住宅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制度。
住宅土地自动续期后是否缴纳土地费用
1、住宅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无条件并不表明土地使用权人没有义务缴纳土地费用。在物权制度的构造上,住宅土地使用权人在自动续期后是否缴纳或者如何缴纳土地费用,是一个与土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没有关系的、待解决的其他法律问题。
2、我国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和限期使用制度。实现国有土地的有偿和限期使用制度的基本方式,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即“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年限按照建设用途分为40-70年,其中“居住用地”的使用年限为70年。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为保障不动产权利的稳定和存续,实行申请续期制度,土地使用权人并同时负担相应的土地费用。
第一,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49条对房屋产权到期后的情况规定:
1,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时间届满时,可以自动续期。
2,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它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或者是约定不明确的不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在《城市房地产管理》中的第21条也有相关的规定:
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年限届满以后,如果土地使用者继续使用土地,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众利益收回该土地以外,其它续期申请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出让金。
所以,根据上面的相关规定我们知道,当房屋的产权70年到期以后,会面临下面两种情况:
1,延长土地的使用年限,这种情况的话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来向当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补交土地出让金,当然这个出让金的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
2,如果是遇到规划需求,国家需要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那么业主也可以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用类似于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